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
为规范电子烟警语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
第二条 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上应标注警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
第三条 警语内容分三组。
第一组:吸电子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
第二组:尽早戒电子烟有益健康 戒电子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四条 第一组警语应在正面(主要可见面)固定使用,第二组、第三组警语在背面轮换使用。对于仅有一个主要可见面的,第一组警语应固定使用,第二组、第三组警语在同一面内轮换使用。
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每年应轮换使用不同警语,使用时不要求电子烟与其销售包装一一对应。
第五条 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0%。应以分割线(框)将警语区清晰划出。分割线应为不间断的直实线且应闭合或与边框(沿)闭合,分割线(框)的线条宽度应≥1.0mm。警语区面积不包括分割线(框)。警语区不应被遮蔽、抹去、切断,除警语外,其他文字、图案和标识不得进入警语区。
第六条 警语区内应标注“本公司提示”字样,位于第一组警语上部。
第七条 警语区及警语区内文字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字体采用黑体字,文字方向应与商标文字或图案的正向可视方向或与其垂直方向一致。标注方式应为直接印刷(制)、不可粘贴,并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确保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清晰可辨。
警语区所在面面积≥48.0cm2的,警语区内文字字体高度应≥4.5mm,且文字占警语区面积比例≥13.3%;面积<48.0cm2的,警语区内文字字体高度应≥2.0mm,且文字占警语区面积比例≥28.9%。
第八条 警语区内文字与背景色差值△Eab≥40,底色可采用原单底色。
第九条 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内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中,禁止使用误导性和诱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减害、戒烟、替代、高品质、性能提升、过瘾、不伤身”等有关功效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低焦油、无焦油、低烟碱”等有关品质用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用语等。
第十条 烟碱成分及其他内容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