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上头电子烟”并向未成年人贩卖!16人获刑!
日前
四川绵阳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制造贩卖毒品案件
其中
16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的仅有20岁
案情回顾:
上头的电子烟
2021年7月
梓潼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民警
接到群众举报:
有人在绵阳城区
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绵阳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得到案情报告后,立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彭某、戴某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民警发现,彭某、戴某手上的上头电子烟均是从成都一冯姓男子处购得。警方立即顺线侦查,获知冯某从江苏男子夏某处购买合成大麻素,加工制作成为含毒烟油后,将其注入电子烟杆内,便成为了上头电子烟,然后分销给彭某、戴某等人贩卖。
随着专案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张贩卖、吸食新型毒品团伙网络逐渐浮出了水面,夏某为团伙上家,冯某、李某、韩某等人为加工上头电子烟的批发商,彭某、戴某等人为分销商,最底层的吸食者则分布较广。整个生产、运输、贩卖、吸食链条十分完整,涉及四川、河南、湖北、浙江、广东、新疆等国内多地。
2021年8月,警方分别在四川、湖北、河南等多地展开行动,将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缴获合成大麻素500余克、涉案电子烟杆200余支。同年8月至11月,专案组又根据线索先后抓获多名漏网的涉案人员。
法院判决:
16名被告人获刑5年到6个月不等
2022年2月18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3月18日补充起诉,5月5日追加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冯某、李某等16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合成大麻素,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夏某、冯某、李某等10人多次贩卖合成大麻素,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苟某、戴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李某等4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出资购买合成大麻素原料,加工制造成含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4人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共同出资购买合成大麻素原料加工制造成含合成大麻素的烟油。
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
1
被告人冯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
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4
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5
被告人李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6
被告人韩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7
其余10名被告人中,9人犯贩卖毒品罪,1人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供稿:绵阳市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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