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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竟是毒品!2人海南获刑!

2023-02-03 行业新闻 加入收藏
2021年2月23日,廖某在朋友圈看到一名叫“小高”微信好友发布的视频中有一名男子疑似正在吸食毒品,便联系“小高”了解“电子烟”价格等情况并转告李某。当日11时30分许,郑某到达约定的取毒地点并告知潘某1,不…

原标题:电子烟竟是毒品!2人海南获刑!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文昌法院公开审理二宗贩毒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通过当庭宣判涉犯罪案件的方式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01

案例一:

2020年7月,购毒人员李某与被告人廖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后相互添加微信好友,此后李某多次询问廖某能否帮其联系购买毒品。2021年2月23日,廖某在朋友圈看到一名叫小高微信好友发布的视频中有一名男子疑似正在吸食毒品,便联系小高了解电子烟价格等情况并转告李某。在李某对价格表示同意后,廖某便通过小高联系这名视频中的男子,于2021年2月27日以1000元的价格购得2支电子烟。后廖某便联系李某于27日23时许在海口市琼山区见面交易毒品。两人见面后,廖某将两支电子烟交给李某,李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向廖某支付1300元,其中300元作为廖某帮其购买毒品的好处费。两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处扣押电子烟2支。经文昌市公安局民警称量、取样并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处扣押的2支电子烟共净重0.75克,均检出MDMB-4en-PINACA成份。

文昌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贩卖毒品故意将成份为MDMB-4en-PINACA的电子烟当作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尽管被告人贩卖的是假毒品,但其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贩卖毒品未遂,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02

案例二:

2020年5月9日8时许,购毒人员郑某使用其微信联系被告人潘某询问能否帮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潘某便将此事告知同案犯潘某1。潘某1表示同意后,即电话确认海清(身份不详)有毒品冰毒后,潘某1便将情况告诉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潘某将此事告知郑某。在被告人潘某的介绍下,当日10时46分,郑某通过微信向潘某1微信转账3500元,潘某1收款后告知郑某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某篮球场处取毒品冰毒。当日11时30分许,郑某到达约定的取毒地点并告知潘某1,不久郑某便从一名陌生男子处拿到毒品冰毒并告知潘某1,随后潘某1通过微信转账3300元给海清。

该次毒品交易中潘某1获利200元,被告人潘某未获利。被告人潘某于2021年3月15日被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21年3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到文昌市公安局清澜海岸派出所接受调查。

文昌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潘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被告人潘某系非郑某的上家又非潘某1的下家,其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仅作为中间介绍者在本次毒品交易中出现,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仅是介绍联络的作用,并未直接参与本次毒品交易,且未获利。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潘某与潘某1、郑某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应认定与潘某1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无论其是否获利,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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