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电子烟未标注二维码不得上市流通
中新经纬4月15日电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15日公布《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出,从事电子烟零售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意见》指出,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意见》提出,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
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6.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意见》要求,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从严制定本省(区、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1.数量布局上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
2.空间布局上应符合电子烟消费群体特点;
3.布局规划中应包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并对其中需要细化规定的不予许可的业态类型和经营场所等予以明确。
国家烟草专卖局当日还发布《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简称《细则》),提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平台(下称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识。
根据《细则》,电子烟追溯平台以二维码为手段,对电子烟产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支持对电子烟产品的追溯和监管。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内容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标注的二维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二维码标签管理规定。
《细则》要求,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此前,国家烟草专卖局于3月11日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等内容,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透露,自6月15日起,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逐步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进行交易。(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