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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大麻电子烟”,销售毒品要判刑!

2023-03-13 进货渠道 加入收藏
在被告人李某的介绍下,当日郑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微信转账3600元,随后郑某到达约定的取毒地点,从一名陌生男子处拿到毒品。 安某借“销售进口牛肉”之名,在朋友圈公开发放广告,“一份牛肉”即代表一只装有大麻油的…

警惕“大麻电子烟”,销售毒品要判刑!(图1)

原标题:警惕大麻电子烟,销售毒品要判刑!

电子烟现状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传统香烟的危害被大众熟知,一些电子烟企业以年轻人作为营销重点,将电子烟标榜为年轻时尚潮流的代表,用帮助戒烟健康无害等宣传标语,诱导人们购买,从而电子烟受到了不少烟民的青睐。这让不法分子为合成大麻素找到了新的宿主,他们将合成大麻素添加至电子烟的烟油、烟弹中,并宣称其合法性,在线上和线下渠道猖狂的兜售、贩卖。

有些所谓的电子烟可能含毒品

注意电子烟广告语

近期,有些不法分子在朋友圈和电商平台公开贩卖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并以上头、飞行等词汇来吸引人购买。这种上头电子烟被不法分子掺入了四氢大麻酚或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比传统毒品大麻更具有成瘾性和迷惑性。

案例一

购毒人员郑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帮其购买冰毒电子烟,李某便将此事告知同案犯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即电话确认海清(身份不详)有毒品冰毒后,便将情况告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此事告知郑某。在被告人李某的介绍下,当日郑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微信转账3600元,随后郑某到达约定的取毒地点,从一名陌生男子处拿到毒品。交易完成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3300元给上家,从中获利300元,被告人李某未获利。

随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接受调查。

此次事件中,被告人李某非郑某的上家又非王某的下家,其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仅作为中间介绍人在本次毒品交易中出现,并未直接参与本次毒品交易,仅是介绍联络的作用,且未获利。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与郑、王二人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应认定与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无论其是否获利,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安某在国外留学期间吸食起了大麻,染上了毒瘾,回国工作后仍在吸食大麻,并因此被公安机关处罚。2020年,安某明知在我国吸食和销售大麻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多挣些钱,他开始销售号称是国外进口的电子烟,然而这并不是一般的电子烟,而是安某一直吸食的大麻电子烟。

安某借销售进口牛肉之名,在朋友圈公开发放广告,一份牛肉即代表一只装有大麻油的烟弹,每份400-500元,收到毒资后便通过快递等方式,将大麻电子烟发送给全国各地的买家。

2021年3月,被告人安某将10只大麻烟弹邮寄销售给崔某,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10只烟弹中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

法院认定,被告人安某无视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安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提醒

为此,提醒广大商家和消费者:不销售、购买和吸食来源不明的电子烟产品,不通过朋友圈等各种网上渠道购买打着安全合法旗号的电子烟产品,拒绝渠道来源不明、烟油成分不明的电子烟,严防落入违法犯罪陷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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