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1月24日财库〔2022〕7 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2021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所属单位、同级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数据衔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强化基础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及时组织对账。扎实做好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三)注重分析利用。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推动数据共享,做好数据应用,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发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四)完善系统建设。各地要按照附件要求的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完善本地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满足部门财务报告编制需要。各部门应结合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需要,优化系统应用环境,及时反映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需求。关于中央部门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查实编制主体。认真梳理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准确把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合并级次,做到不重不漏。
(二)做实对账抵销。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含)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做好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及核对,为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抵销提供信息支持。
(三)压实编审责任。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杜绝基础性错误,真实、完整、准确反映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按时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应当以部发文附件形式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二)有关中央预算单位要全面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做法、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编制工作总结(纸质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同步将电子版发送工作邮箱(zfcwbgc@mof.gov.cn)。
(三)各地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由各地根据本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具体部署自行决定。
(四)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有关中央预算单位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010-68552372 6855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