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跑腿人”将烟弹夹带入境销售
来源:浙江法制报
因为“月入过万”的诱惑,朱某某和朋友“合伙创业”,还联系了远在韩国的朋友,做起了品牌电子烟弹“代购”生意。近日,经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某及朋友3人分别获刑。
2018年11月,专做韩国商品代购的小伙朱某某在某二手交易APP上,看到一条找代购的广告,便主动与发布广告的徐某某取得联系。
徐某某表示,自己在卖韩国代购回来的电子烟弹,希望朱某某能提供电子烟弹的货源。经过交流,两人达成合作。
此后,朱某某与其朋友通过频繁往返韩国,将国外的“HEETS”“万宝路”等品牌电子烟弹带回国内;徐某某则通过注册多个账号、发布朋友圈、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发布销售信息。买家付款后,徐某某把收货地址发给朱某某,由朱某某直接给客户发货。
一段时间下来,朱某某每天能卖出10余条烟弹。9个多月后,朱某某通过徐某某卖了差不多100万元的烟弹。
因为生意太好,徐某某又找到另一名搭档延某某提供货源。另外,2018年底,延某某也联系韩国的朋友,由朋友安排“水客”从韩国带烟弹,然后按照徐某某给的地址发货,每个月也能卖出上万元的烟弹。
2019年6月,武义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该案案发。2020年7月10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犯非法经营罪对徐某某、朱某某、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电子烟弹作为一种新型烟草制品,相当于电子烟的“燃料”。本案中,涉案的“万宝路”等品牌电子烟弹系iqos卷烟,由于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因此属于烟草制品,系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
朱某某等3人未办理过烟草经营许可证,以销售牟利为目的,逃避缴税,使用“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方法,雇佣、组织“水客”、旅游团等“跑腿人”,少量多次将烟弹夹带入境销售,扰乱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构成数罪的同一犯罪构成事实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上述3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