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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买卖添加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涉贩卖毒品罪判六个月

2022-07-19 烟油评测 加入收藏
2021年4月,被告人方**通过推特添加上家微信,介绍他人向上家购买添加合成大麻素烟油的 电子烟 从中赚取差价,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30ml合成大麻素烟油,并将合成大麻素烟油分装添加至其…

原标题:【经典案例】买卖添加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涉贩卖毒品罪判六个月

搜集人:冯锦锡,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福晟钱隆广场43层

案件情况:

2021年4月,被告人方**通过推特添加上家微信,介绍他人向上家购买添加合成大麻素烟油的 电子烟 从中赚取差价,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30ml合成大麻素烟油,并将合成大麻素烟油分装添加至其自行购买的 电子烟 杆内,以每支 电子烟 280元至32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2021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方**以356元价格将一枚添加0.5ml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烟弹及一根 电子烟 杆卖给张某,通过达达APP快递员,送至福州市鼓楼区××房××号××坊××巷店,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其家中查获添加合成大麻素烟油的 电子烟 烟弹4枚及烟油2瓶。经鉴定,上述合成大麻素烟油净重14.24克,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贩卖含有ADB-BUTINACA成分的合成大麻素烟油14.2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上交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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