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颁布,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有什么区别?
5月1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电子烟产品特点,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
《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对现有电子烟品牌包装乱象实现了有力的监管。讲到烟草制品的包装,就不难联想到针对卷烟、雪茄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为什么要对包装标识做严格规定呢?
烟草制品包装标识的前世今生
2012年12月4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我国第一份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规划,其明确将不断强化卷烟包装标识健康危害警示作为烟草控制主要任务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历经多年调研、反复讨论,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2月,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版《规定》),成为我国控烟履约的又一有力举措。
本着为消费者利益负责的态度,中国烟草历来高度重视向消费者警示吸烟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200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版《规定》)。这一规定面向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对包装标识中警语的区域、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带来了我国卷烟包装的一次集体换脸,彰显我国控烟履约的不懈努力。
时隔三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卷烟包装警语标识力度的通知》,规定2012年4月1日起,卷烟条包的警语字体高度要求由原来的不小于2.0毫米提高到不小于6.5毫米,盒包的警语字体高度要求由不小于2.0毫米提高到不小于4.0毫米,包装标识警示作用进一步强化。
2007版《规定》只提出警语颜色采用与警语区域底色有一定差异的色组,但对色彩值没有具体数值要求。2011年,国家局专门下发《关于开展卷烟包装警语标识审核工作的通知》,详细规定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要达到Eab30。
同时,每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都会组织三次市场监督抽查,其中,包装标识是抽检审核的重要部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国家烟草专卖局都会下发整改通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
警语,是控烟履约下社会各界对卷烟包装标识的主要关注点,2015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并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版与2007版调整的主要方面有:
首先,警语内容进一步丰富。在2007版《规定》中,警语有吸烟有害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和吸烟有害健康,尽早戒烟有益健康两组。在新版《规定》中,第一组警语调整为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新增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形成三组警语。
除了内容调整,这次《规定》还对警语使用位置做出了明确要求:第一组警语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这与此前两组警语的固定搭配有较大区别。按照《规划》要求,警语要有轮换机制,目的是以丰富的内容、变化的形式增加认识效果和新鲜感,发挥更好警示效果。
同样是为了强化警示效果,这次《规定》要求警语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警语字体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不小于7.0毫米和4.5毫米,警语区内文字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Eab40。这与2007版《规定》相比,要求标准显著提高,确保了警语更清晰醒目。
警示面积增大,字体更清晰,主体责任更明确——2015版《规定》的一系列修改,表明卷烟标识警示效果的持续强化。而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等条款的延续使用,可以看出行业对卷烟包装标识监管的高度自律和始终如一。
对于新包装标识,消费者和工业企业都要有适应过程,2015版《规定》对此也有考虑。比如,盒包装警语区在原来位于其所在面下部的基础上,新加入或右侧,条包装则增加了或下部,这些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目前异型卷烟包装的新需求,减少对原有商标摆放的影响。
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和卷烟包装标识规定异同点
卷烟包装标识规定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在整体上是相似的,但有个别细节存在差异,具体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