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扩大禁烟范围,11月起室内公共场所禁吸电子烟
海南进一步扩大禁烟范围,11月起室内公共场所禁吸电子烟
近日,海南省发布修订后的《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一条中将电子烟也纳入禁烟范围。
条例还提到,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违法处罚方面,条例提到,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生吸烟的,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进行教育,在校生可以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电子烟是一种特殊的烟草产品,其烟油主要由烟碱(尼古丁)制成并通过电子烟具将尼古丁以及各类添加剂雾化后供消费者吸食。去年起我国逐步加强对电子烟的市场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去年8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重点解决变相线上销售、虚假广告、自媒体传播、自动售卖机、实体店年龄核验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