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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竟是毒品!一男子贩卖28克烟油获刑七年

2021-12-15 烟油出口 加入收藏
近年来,电子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在年轻人群体中,吸食电子烟,甚至被认为是时尚。在这其中,有一种电子烟被称作“上头电子烟”,吸食后可以使人产生幻觉,因为其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该种成分是一种新型毒品,而利用快递等隐蔽交易形式售卖这类“上头电子烟”的行为更是触犯了刑法。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七年

近年来,电子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在年轻人群体中,吸食电子烟,甚至被认为是时尚。在这其中,有一种电子烟被称作“上头电子烟”,吸食后可以使人产生幻觉,因为其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该种成分是一种新型毒品,而利用快递等隐蔽交易形式售卖这类“上头电子烟”的行为更是触犯了刑法。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今年7月起,24岁的男子宋某多次向郑某、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并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寄出。宋某明知吸食这种电子烟会让人产生上头、兴奋的感觉,为非法获利,铤而走险,以每根60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销售。8月14日,民警在宋某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液体共计28.89克,且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正是“上头电子烟”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

法庭上,宋某对于自己曾多次将烟油直接出售或填装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非常悔恨。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 28.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加强对新型毒品危害性的认识 远离毒品

电子烟油中违法添加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贩们瞄准的就是年轻人追赶潮流及寻求刺激的心理。“上头电子烟”中违法添加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比传统毒品,具有更强的成瘾性。自今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我国列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予以管控,由此明确了其“毒品”属性。

根据国家禁毒委制定的折算表,1克ADB-BUTINACA相当于0.5克海洛因,即28.89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在量刑时相当于约14克海洛因。《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是“上头电子烟”,还是“蓝精灵”,新型毒品在隐蔽的名称下,不但损害了吸食者的身心健康,还常常引发次生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希望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深刻认识新型毒品危害性,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裕妩 通讯员 钱丽娜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周裕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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