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快递和闪送“上头电子烟”获刑七年,因为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
12月8日,一起由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宣判。
2021年7月起,宋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上头电子烟”,该电子烟内的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已被我国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8月,民警在宋某的暂住地查获5瓶无色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5瓶无色透明液体共计28.89克,均检出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成分。
根据宋某供述,该无色透明液体是“上头电子烟”烟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装填在电子烟内向他人销售。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宋某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上,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现场查获的“上头电子烟”
今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中涉及的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销售含有该类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
静安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忠平介绍,宋某的销售模式不是个案,近年来,该院办理新型毒品案件时发现,在新型毒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事先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以快递、闪送方式寄递毒品。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进寄递安全问题治理,其中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问题也涵盖其中。
今年,静安检察院针对在多起毒品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先后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就切实做好收寄验视,强化智能快递柜的备案、检查工作,加强寄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建议。邮政管理部门书面回复表示已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管控。
静安检察院还联合宝山检察院、宝山邮政管理局会签《关于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从深化信息共享等六个方面明确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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