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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观点

电子烟经营的“禁区”

2023-04-09 分析观点 加入收藏
电子烟专卖店老板瞄准未成年人群体,违法销售电子烟。执法人员突袭检查,监控视频还原其违法经过。烟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电..._新浪网

电子烟专卖店老板瞄准未成年人群体,违法销售电子烟。执法人员突袭检查,监控视频还原其违法经过。烟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电子烟生产经营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电子烟经营的“禁区”(图1)

陈翔在成都市新津区经营着一家电子烟专营店,2022年6月正式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经营电子烟以来,陈翔发现对年轻人的生意很好做,尤其一些学生对电子烟的好奇感比较强、喜欢追求时尚,经常悄悄购买吸食。因此,陈翔对到店顾客一律来者不拒,对那些很可能是未成年人的也照售不误。

2022年6月23日,新津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陈翔经营的店铺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接报后,烟草局执法人员会同新津区公安民警,对位于新津区五津街道陈翔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陈翔看到执法人员进店,略微慌乱,强装镇静地问道:警官,请问你们有啥事?

烟草局执法人员向吴某出示执法证:有人举报你的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请配合我们接受检查。

陈翔:没有哦,我从来没有给娃娃卖过电子烟哦。

警察环顾四周,看到店内的摄像监控:那老板,麻烦把你店这两天的监控录像调出来给我们看下。

陈翔指着墙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识,顾左右而言他。

陈翔:警官,你看,这个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告示,我贴得这么醒目,咋可能还向未成年人卖烟嘛。

警察:有没有卖,我们还是需要调查才能做出结论,请你配合把监控视频调出来我们查看一下。

陈翔无奈,极不情愿地调出6月22日的监控视频。

陈翔心想:完了完了,这下完了!昨天那个来买电子烟的小伙子,看起来最多11、2岁……

想到这里,陈翔不由倒抽一口凉气。

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6月22日19时18分,陈翔向一名身着白色T恤黑色短裤的疑似未成年人男子销售电子烟烟具及烟弹

警察:老板,请你说明一下视频中的情况。

陈翔眼见已无法隐瞒,只得承认:警官,昨天确实有个小伙子到店里买了电子烟,但我确实不晓得他是未成年人,看起来是个大小伙子的嘛。

烟草局执法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视频显示,你没有要求其出示证件核实身份!

陈翔垂头、低声:这个……没有进行核实。

烟草局执法人员:你的行为已涉嫌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今天的视频资料我们将拷贝作为证据,请你于七日内到新津区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

后经调查确认,2022年6月22日19时,在新津区某中学就读初二的小文,来到陈翔经营的电子烟店购买了价值278元的电子烟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新津区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陈翔依法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嘉宾解读

电子烟经营的“禁区”(图1)

成都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副处长 魏寒

通过本案看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构成违法,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法条已经明确,烟包含了传统的卷烟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时,国家局《电子烟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目前,市面上的电子烟产品是比较多的,对于电子烟监管,国家制定了哪些规范?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0号),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制定。上述法规、办法和标准,是国家对于电子烟监管的基本规范。

未成年人容易被电子烟诱惑,很大原因是受电子烟丰富的吸食口味所吸引,在这方面国家有什么规制吗?

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基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并接轨国际监管趋势,《电子烟》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电子烟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电子烟专营店也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和经营传统卷烟的零售许可证有区别吗?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经营传统卷烟的零售许可证相比,其主要区别体现在经营范围中,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电子烟,传统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

如果经营电子烟申请办理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即: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对电子烟经营还明确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合理布局规划明确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点,这与传统卷烟零售点设置的禁止性规定是一致的。

对本案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向未成年售烟(包括电子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邮寄、快递卷烟、雪茄烟有不能超过两条的规定,那么对于电子烟的寄递,有什么规定呢?

2022年11月2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共同发布《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对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同样实行限量管理。通告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现在信息网络发达,各种线上销售渠道众多,线下自助售卖也较为常见,对于利用网络或者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有什么规定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烟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国家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也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经营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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