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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资商场电子烟租户不能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引发争议

2022-11-21 电子烟套装评测 加入收藏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相关政策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产品的批发、零售,对外商投资电子烟生产领域实施审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

原标题:成都外资商场电子烟租户不能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引发争议

蓝洞新消费报道,6月1日消息,今天是全国大规模申请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第一天,有四川成都的电子烟店主告诉蓝洞,因其电子烟店铺所处的商场属于外资背景,第一批次无法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尽管已经属于合格的既存主体。

成都外资商场电子烟租户不能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引发争议(图1)

店主称,按照当地烟草局工作人员的说法,经营场地是外资的,第一批次不予受理。

举例来说,成都的凯德广场、来福士,属于新加坡背景资本投资,伊藤洋华堂属于日资背景,SM广场为菲律宾背景,沃尔玛超市为美资背景,万象城为港资背景。

以上商业体涉及的既存电子烟店铺不少,以外资为理由剥夺了既存主体第一批办证的资格,成都烟草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正确吗?

我们先来看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四川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4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文件第十八条规定: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相关政策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产品的批发、零售,对外商投资电子烟生产领域实施审查。

5月18日,四川发布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其中第六条谈到了外商投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何为外商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对此进行了定义。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结合外商投资法与烟草领域的负面清单制度,我们可以看出,确实是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产品的批发、零售。

简单来说,就是外资公司不能申请烟草批发许可证,也不能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

那成都这些外商投资设立的商业体和商业体里面的租户,谁有资格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批发许可证谁都没有资格。

对照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是商场自身主体去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肯定是不允许的,因为他们是外资主体身份,但里面的租户,也就是电子烟店的经营主体,并不是外资身份,只是租赁了外资商场的铺面,这能认定为外商身份吗?

很显然,成都电子烟店铺的经营主体是个体自然人,这是纯正的内资,是内资就可以光明正大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而且店铺还是已经认定的既存电子烟主体,符合第一批办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这一条规定,我们理解来看,主体上也存在不同。后半句,特许、吸纳等方式的主体是电子烟品牌,而不是商场。

如果将外资商场作为不能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理由,属于错误的主体认知错误,也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的。

那电子烟店等等看,第二批办证可以吗?

当然不可以,首先,既存主体享有第一批办证的权利,是你的就要去享有。其次,第二批办证是非既存主体,10月1日后开启,到时候还有没有证照名额,谁说得清吗?尤其是在一线省会城市里,僧多粥少,到时候说没办法,没有证件数量额度了,你只能等着「进一退一」原则,再来申请。

建议成都有类似情况的店主,拨打12313投诉当地烟草局的错误执法,或者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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