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我要投稿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安全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出口货源 > 进货渠道

进货渠道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

2022-09-13 进货渠道 加入收藏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1)

电子烟以其新颖的外观、便携的体积,在线上、线下快速地传播开来。有些青少年(学生)接触到了电子烟,造成不小的危害。电子烟行业乱象丛生,某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楚、添加成分不明确、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部分产品添加物具有随意性,调配出的各种口味并无严格的安全规范约束,有些电子烟还添加了如人工合成大麻素之类的毒品。目前在各大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电子烟、烟油均显示无相关产品,但通过即时聊天软件等私密方式进行买卖电子烟的行为依然存在。日前国家烟草总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为规范电子烟生产、销售制定了相应的规范,该办法值得了解学习。

阅读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有利于深刻理解《电子烟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2)

(该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以下5个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3)

【案例1】

【快递邮寄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获刑10个月】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2010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17日被抓获,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2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田桂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收取郑某人民币180元后,在沈阳市和平区,通过快递方式向齐贵祥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1支;

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收取郑某人民币180元后,在沈阳市和平区,通过快递方式向许阳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1支。

2021年9月17日17时许,民警在沈阳市和平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二、扣押的电子烟杆、电子烟油、色素予以没收, 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曲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迎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3)

【案例2】

【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获刑6个月】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25刑初1号】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晨,男,汉族,2001年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农民,2021年11月16日被澄城县XXX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澄城县XXX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检刑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晨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X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7月1日到7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晨在明知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和转账的方式,从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85支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后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销售给吸毒人员文云、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11人,共计收款28笔6155元,被告人李晨转给犯罪嫌疑人吉某某4215元,自己非法获利1940元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李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晨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明知上头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情况下,仍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晨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晨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吉某某、胡某某、文云、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证言、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账单、手机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上头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仍贩卖给他人,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晨到案后能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晨退赔违法所得194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作案工具黑色华为30Pro手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鱼 茜

书记员  王思雨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3)

【案例3】

【3次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获刑3年】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03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世伟,男,21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7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某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鼎城区看守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诉[202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世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尊音、检察官助理谢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殷世伟通过微信联系上线张虎,从其手中购得电子烟烟杆及含有人工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后贩卖给他人谋利。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殷世伟明知其所贩卖含有人工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已被国家列管禁止贩卖,仍向吸毒人员贩卖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12日早上,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和收款后,被告人殷世伟以150元/只的价格再加15元的跑腿费,将一只含有人工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卖给吸毒人员余某,通过闪送平台送至常德市武陵区长源路跳跳麻辣烫附近;

2.当日上午,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和收款后,被告人殷世伟以120元/只的价格,将一只含有人工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卖给微信名为百家姓首位的吸毒人员,通过顺丰快递送至长沙市黄兴镇树新路沙坪建筑工地;

3.当日11时许,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和收款后,被告人殷世伟以150元/只的价格再加20元的跑腿费,将一只含有人工合成大麻素烟油的电子烟卖给吸毒人员张某,通过闪送平台送至常德市鼎城区桃花源路与金霞路交汇处的大菠萝网吧。

2021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殷世伟被公某机关抓获,查获电子烟烟杆2只,烟油一小瓶。经鉴定,查获的烟油中检验出MDMB-4恩-PINACA成分(人工合成大麻素成分)。被告人殷世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世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袁某某、汤某某、张某某、余某、郭某时、李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常德市公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21〕253号检验报告、常德市鼎城区公某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鼎城区公某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张虎身份信息的情况说明、关于殷世伟上线张虎未到案的情况说明、长沙县公某局公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顺丰快递运送单、闪送快递信息单、《公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的公告》及《新精神活性物质列表》、常德市鼎城区公某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常德市鼎城区公某局周家店派出所接报案登记表、常德市鼎城区公某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世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世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世伟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殷世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世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二、对被告人殷世伟获取的毒资人民币四百二十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对扣押在案的从被告人殷世伟处查获的烟油一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万星

审 判 员  贺春梅

人民陪审员  高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乐

书 记 员  唐 玲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3)

【案例4】

【从美国网购大麻油获刑管制1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阳,男,1993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长沙中南勘察设计院职员,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阳犯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白阳在家中通过电脑在美国亚马逊网站上购买了5支大麻油、每支75美元,白阳通过美国摩根大通银行的储蓄卡支付375美元给卖家。2019年2月27日,美国卖家邮寄给白阳的大麻邮件在长沙邮局海关对进境邮件进行监管时发现,后长沙邮局海关将该线索移交给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该分局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将该邮件在控制下交付给收件人白阳,并当场将白阳抓获。经检查鉴定,该大宗大麻油毒品5支共3.75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

2月28日当晚,侦查机关对白阳的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xx小区搜查发现电子烟连接大麻油1支,经鉴定,该支大麻油重0.35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

公司(诉)机关提交上述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大麻油;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说明、邮件面单、案件移交审批表、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毛某的证言;4、被告人白阳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成分鉴定报告;6、搜查笔录记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阳走私少量毒品大麻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阳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白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提出被告人白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白阳在家中通过电脑在美国亚马逊网站上购买了5支大麻油、每支75美元。白阳通过美国摩根大通银行的储蓄卡支付毒资375美元。2019年2月27日,长沙邮局海关对进境邮件进行监管时发现编号CYO41421422US的美国加州邮寄至长沙市天心区的邮包可能藏有疑似大麻油。2019年2月28日下午,在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金石蓉园安置小区D2栋邮政速递投递点,公安民警将前来领取可疑邮包的白阳抓获,在该包裹内查获5支共3.75克大麻油。当晚,公安民警对白阳居住的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xx小区进行搜查,发现电子烟连接的大麻油1支0.35克。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白阳的年龄、主体等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材料。

3、查验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4、海关查验记录、查验邮包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白阳指认毒品的照片、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民警查获的白阳走私进境的大麻油共6支,分别净重0.77克、0.72克、0.72克、0.76克、0.78克、0.35克。

5、国际邮单,证明物流号为CY041421422US的国际物流包裹,发货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收货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xx小区,收件人baiyangyang,联系电137××××65811。

6、被告人白阳的供述,证明白阳因为父亲病重,精神压力比较大,想通过吸食大麻放松一下。2019年1月,白阳通过美国亚马逊网站购买了5支大麻油,每支大麻油1克,每克70多美元,一共支付了350多美元,支付用的是美国摩根大通银行的储蓄卡,邮包的收货地址写的是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xx小区,收件人baiyangyang,电话是137××******。白阳总共买过三次大麻油,第一次是2018年9月中旬,买了2支,0.5克一支。第二次是2018年11月中旬,买了3支,2支0.5克,2支1克。第三次就是被抓获的这次。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阳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毒品大麻油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白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唐雪平

审判员  余 丹

审判员  黎亦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维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3)

【案例5】

【在校学生贩卖电子烟获刑1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1刑初25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祥龙,男,2000年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湖南大众传媒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7日主动投案,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2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小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7月17日2时许,李某(已作行政处罚)联系并微信转账人民币230元(含跑腿费人民币30元)给被告人曾祥龙购买1根含有大麻成分电子烟,被告人曾祥龙于是联系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50元给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双水湾嘉园的谢某(另案处理)购买1根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同时,被告人曾祥龙支付跑腿费人民币30元,要谢某安排跑腿人员将上述电子烟送至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皇后酒吧李某处,被告人曾祥龙从中获利人民币50元。

2、2021年7月18日23时许,李某再次联系并微信转账人民币230元(含跑腿费人民币30元)给被告人曾祥龙购买1根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因被告人曾祥龙未联系上谢某,被告人曾祥龙便推荐李某购买单价人民币588元的5毫升装大麻油,李某确认购买大麻油后于7月19日18时许又微信转账人民币388元给被告人曾祥龙,被告人曾祥龙于是联系并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谢某购买5毫升装大麻油,同时,被告人曾祥龙支付跑腿费人民币30元,要谢某安排跑腿人员将上述大麻油送至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皇后酒吧李某处,被告人曾祥龙从中获利人民币288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曾祥龙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祥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长沙市开福分局开公(洪)决字(2021)第16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提取笔录,转账记录指认照片,长沙市雨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曾祥龙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经过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祥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祥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祥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曾祥龙违法所得人民币338元,上缴国库;没收已由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曾祥龙手机1部,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xx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艳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3)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年3月11日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3)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10)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第八条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九条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一条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第十三条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第十六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11)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第十八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第十九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第二十条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第二十一条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第二十四条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五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2)

(该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第四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第二十九条进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第三十条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第三十一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第三十二条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13)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第三十八条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第三十九条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1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等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经营主体取得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15)

《电子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2021年11月10日,《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护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决定》公布施行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并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相关单位、电子烟企业及一线监管人员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1日公布,5月1日正式施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

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

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

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

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电子烟涉毒犯罪案例选读】(图16)

文章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