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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上头电子烟_是毒不是烟,警惕

2022-04-07 选购推荐 加入收藏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王晓丹)普陀区检察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关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据介绍, 该毒品自今年7月列管以来,普陀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加强协作配合,共办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件9人,审查起诉案件4件9人。审查发现,此类犯罪案件呈现“宿主”伪装化、“受众”低龄化和“手法”隐蔽化等3方面特点。毒品无孔不入,伪装花样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王晓丹)普陀区检察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关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据介绍, 该毒品自今年7月列管以来,普陀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加强协作配合,共办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件9人,审查起诉案件4件9人。审查发现,此类犯罪案件呈现“宿主”伪装化、“受众”低龄化和“手法”隐蔽化等3方面特点。

毒品无孔不入,伪装花样层出不穷。近年来,电子烟以时尚外表、丰富口味被许多消费者追捧,但其中一款“上头电子烟”则是毒不是烟,时尚鲜丽的外衣下,隐藏的却是侵蚀生命的新型毒品。普通电子烟的主要成分是水、丙二醇、甘油、尼古丁和调味剂等,而“上头电子烟”却被不法分子掺入了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这类物质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甚至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同时,具有上瘾性更强、价格低廉、隐蔽性强等特点,日渐被吸毒者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吸食,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如今已成为毒品检测报告中最常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之一,被称为“第三代毒品”。

2021年,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该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后,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行为,涉及毒品犯罪,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图说:普陀区检察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关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江跃中 摄

“宿主”伪装化

新型毒品伪装性极强,常常披着“合法”“危害低”等外壳流通于社会。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主要滥用方式是溶于电子烟油或喷涂于烟丝等物体表面。该院办理的案件中,该类物质均以“上头电子烟”中的烟油为载体,“上头电子烟”外表与普通电子烟无任何区别,且犯罪分子声称此类电子烟只是比普通电子烟更具快感,既不上瘾也不犯法,层层伪装增加了“识毒”“防毒”难度。

“受众”低龄化

新型毒品诱惑性极强,暴露出“零食化”“时尚化”倾向,对青少年带来极大威胁。该院办理的案件中,不仅犯罪分子以“90后”、“00后”居多,吸食人员也明显呈现低龄化倾向,青少年极易被打着“合法上头”等字眼售卖的新型毒品所诱导,进而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购买并吸食。由此可见,当下部分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较弱,且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后果缺少法律认知。

“手法”隐蔽化

犯罪分子作案十分谨慎,手段也日趋隐蔽,以“网络+寄递”形式实施贩毒、运毒活动占比突出。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均通过微信、qq群、蝙蝠等各类网络聊天软件结识买家卖家,并采用虚拟身份、暗语交流等进行毒品交易。网络社交软件的即时性、在线支付的便捷性以及快递物流的快捷性,大大降低了实施毒品犯罪的风险和成本,为查处该类毒品犯罪带来极大阻碍。

近年来在毒品等犯罪案件呈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相关犯罪却逆势上扬。为此,202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主题为“强化寄递安全监管”的“七号检察建议”,旨在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普陀区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结合“七号检察建议”,推进辖区寄递行业安全问题治理,强化安全监管,切断不法分子利用寄递行业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渠道。同时,深入宣传新型毒品危害,普及防范知识,提高法治意识,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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