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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图解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

2022-12-17 新品图解 加入收藏
2022年7月5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该公司所有除尘风管进行了串联,铝粉尘和树脂粉尘共用一台除尘器,二是铝粉等粉尘存放区有漏水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10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应急立〔2022〕24号。调查情况如下:

2022年7月5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该公司所有除尘风管进行了串联,铝粉尘和树脂粉尘共用一台除尘器,二是铝粉等粉尘存放区有漏水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10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应急立〔2022〕24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3218700XR。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蓉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制造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内外销比例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印刷电路板半成品加工和销售、产品贸易、产品研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调查情况

2022年7月10日,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除尘风管进行了串联、铝粉尘和树脂粉尘共用一台除尘器以及铝粉等粉尘存放区有漏水现象的情况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3218700XR的《营业执照》,证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网络图》、李某《任命书》,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李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李某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3.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网络图》、王某《任命书》,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王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王某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主管的事实。

4.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1号厂房一楼压合吸尘管道走向示意图》《1号厂房二楼锣房吸尘管道走向示意图》《2号厂房开料机吸尘管道走向示意图》《2号厂房钻孔》,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粤)应急现记〔2022〕60号《现场检查记录》和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惠湾)应急责改〔2022〕Z-18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除尘风管进行了串联、铝粉尘和树脂粉尘共用一台除尘器以及铝粉等粉尘存放区有漏水现象的事实。

5.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粉六条自查自纠报告》,大亚湾区安监分局2022年6月13日印发的《大亚湾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所有除尘风管进行了串联、铝粉尘和树脂粉尘共用一台除尘器以及铝粉等粉尘存放区有漏水现象的事实。

6.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粉尘防爆风险辨识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序号5 风险描述各除尘器及其管线连接一个整体,未做到独立设置,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除尘风管进行了串联、铝粉尘和树脂粉尘共用一台除尘器存在事故隐患的事实。

7.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证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铝粉等粉尘存放区有漏水现象存在事故隐患的事实。

8.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粤)应急现记〔2022〕60号《现场检查记录》和(惠湾)应急责改〔2022〕Z-18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鉴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上问题,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 7月 5日下发(惠湾)应急责改〔2022〕Z-18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前完成整改。

四、整改复查情况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并下发(惠湾)应急复查〔2022〕7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隐患问题已完成整改。

五、违法事实认定

综上所述,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成立。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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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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