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贩卖“上头电子烟”案二审裁定,两名被告人各自获刑!
9月30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罗某贩卖新型毒品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6月23日,彭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21年10月9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上诉人罗某给冯某某出售2瓶电子烟油,经称量,电子烟油净重11.27克。
经鉴定,该电子烟油中检出ADB-BUTINACA成分,该成分的结构符合《非药用类麻醉类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合成大麻素物质的化学结构通式,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罗某和杨某某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罗某和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诉裁定。
法官表示,此案是典型的出售上头电子烟刑事案件。上头电子烟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是一种毒品,系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它不依赖大麻的种植,成本更低,获取容易,并且能产生更加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其精神活性,比天然大麻素高数倍,乃至上百倍,已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中涵盖物质种类最多、滥用最多的化学物质。销售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属于贩毒行为,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则属于吸毒行为。因此无论是买还是卖,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编/肥龙来源/固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