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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有一批符合国标的电子烟产品陆续通过技术审评

2022-08-17 政策法规 加入收藏
电子烟零售主体要严格按照电子烟监管政策要求,不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不发布电子烟广告、落实好警示标志设置、不从事排他性经营活动等。

6月1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其官网发文称,将继续有序推进电子烟产业发展法治化规范化。

国家烟草专卖局称,近期,该局依法有序核发了一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了一批电子烟批发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序核发了一批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有一批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陆续通过了技术审评。

2022年6月15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简称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截至目前,大多数已获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在交易平台完成会员注册……电子烟行政许可、技术审评、交易平台运行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将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围绕以下重点工作推进电子烟产业发展法治化规范化。

一、关于技术审评。按照《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等规定,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及时指导电子烟生产企业做好三同步工作。

产品技术审评机构继续指导服务电子烟生产企业同步开展产品技术审评材料审查、同步开展产品的检测、同步开展产品的审评工作,提供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烟草风味的样品作为参考,指导企业加快产品改造,并做好一线指导服务。

电子烟生产企业要按照技术审评三同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报相应技术审评申请材料、送检送审实物样品和做好相关材料、产品等补正工作。

二、关于行政许可。按照《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继续统筹对提报生产许可证申请意向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排期,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及时告知并具体指导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行政许可的材料准备,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合理安排现场核实工作,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报生产许可证正式申请。同时继续为电子烟零售主体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做好服务工作。

三、关于《电子烟》国家标准。禁售调味电子烟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重要举措之一,《电子烟》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烟产品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普遍支持。

《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2022年4月8日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给予了电子烟生产企业充足的过渡期。电子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尽快进行产品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过渡期结束后,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上市销售。

四、关于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按照《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各类已经或即将获证的电子烟市场主体,一旦获证应在交易平台上陆续进行会员注册。

已经或即将获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烟碱原料、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的交易和出口备案,电子烟产品的出口备案应逐步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产品已经或即将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具备条件后逐步在交易平台上交易,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增强服务意识,继续指导属地获证电子烟市场主体主动在交易平台完成会员注册和做好相关工作。

五、关于市场监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持续加强市场监管,重点督促电子烟零售主体落实好身份证件核验、电子烟广告下架等监管要求,进一步摸清电子烟市场状态,掌握电子烟产品市场价格、库存、动销等运行信息。电子烟零售主体要严格按照电子烟监管政策要求,不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不发布电子烟广告、落实好警示标志设置、不从事排他性经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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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有一批符合国标的电子烟产品陆续通过技术审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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