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子烟是否需要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含烟草成分的电子烟应持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国家烟草局网站答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对《关于电子烟线下销售的问题》的答复(2019-08-13)
问: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在商场开了个电子烟店,手续齐全。为何当地烟草不让销售?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对部分电子烟,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的,属于烟草专卖品,销售此类产品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律规定,持证零售客户必须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但目前我们没有供应任何电子烟产品。谢谢!
(以上答复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提供)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991号(医疗体育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9-29 )
针对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所提出的关于立法全面禁止电子烟等新型吸烟产品的提案,我局答复如下:……我局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着手研究依法监管的政策措施及可行的监管方式: 一是明确将加热烟草制品纳入专卖管理范畴,依法打击加热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和非法流通。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01号建议的答复(2018-10-16)
我局完全赞同将加热不燃烧卷烟、电子烟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
关于加热不燃烧卷烟。由于其烟支部分以烟丝为主要原料,由卷烟纸等辅料包裹而成,加热后可产生烟气供抽吸或鼻吸,完全具备传统卷烟的基本属性,因此,本质上就是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的卷烟,应按照烟草制品进行管理。目前,我局已对市场上出现的加热不燃烧卷烟提出了明确监管意见,并要求各执法单位按照传统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市场查处工作。
关于电子烟。我局认为,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虽然与传统卷烟在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同样以烟碱为主要消费成分并具有成瘾性和健康风险。因此,我局认为对于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应当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目前,我局正积极推动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的监管立法工作并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指示。下一步,我局将密切跟进电子烟监管立法的后续进展情况,希望及时推动有关立法或政策的早日出台。
2.法律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订)》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3.部分未检索到原文献,但被多处引用的规范
据上海检察院网站,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 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同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 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据此,对iqos等部分电子烟,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的,会被认为是烟草专卖品,应当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范围,其经营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具、电池、雾化器等无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 国家烟草局网站答复
关于电子烟烟具售卖的咨询 (2019-06-12)
问:您好,电子烟主要是由烟具和烟弹组成,根据网上查询资料可知,烟弹属于烟草制品,需要专门许可证才能售卖。请问仅售卖烟具(用于烘烤加热烟弹)是否可以进行售卖,如可售卖需要什么资质?谢谢
答:您好!电子烟烟具不是烟草制品,不属于烟草部门的监管范围,请您咨询相关部门。谢谢!
(以上答复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提供)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号)
对于含烟碱等烟草提取物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烟油),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规定,电子烟应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但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三、即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只能从烟草公司进货,非法进口电子烟是不合法的。
1. 国家烟草局网站答复
烟草局答复《我有烟草证,为何不能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2018-09-10 )
问:我是一名零售户,店里有烟草证,前段时间我通过网络购进了两条加热不燃烧烟弹,想要销售试试。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告知我,不能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这是违法行为,我想问问这是为什么?
答:您好!加热不燃烧卷烟是新型烟草制品的一种,具有加热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而非燃烧烟丝的特点。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填充物以烟丝为主要原料,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因此属于烟草专卖品。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曾明确提出,加热不燃烧卷烟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同年6月,国家局下发严格开展加热不燃烧卷烟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均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在国内销售。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但我国尚未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不燃烧卷烟并非烟草公司提供的货源,所以即便是持证零售户,目前也不能上柜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
(以上答复由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烟草专卖局提供)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对《关于电子烟线下销售的问题》的答复(2019-08-13)
问: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在商场开了个电子烟店,手续齐全。为何当地烟草不让销售?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对部分电子烟,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的,属于烟草专卖品,销售此类产品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律规定,持证零售客户必须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但目前我们没有供应任何电子烟产品。谢谢!
(以上答复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提供)
2.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四、不能在网上、自动贩卖机销售电子烟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2019年第1号] (2019年10月30日)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吸食电子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NEVER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