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需要的材料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适合生产的资金;2.具备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条件;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4.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生产企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许可范围包括国内销售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包括产品生产、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并提供通过技术评价的生产和销售的电子烟产品材料。申请许可范围包括出口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电子烟产品的材料,包括:依法开展出口业务承诺书;经销商同意销售相关产品的确认书和中文翻译;相关产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官方文件和中文翻译,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标准要求,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报告和中文翻译,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提交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测机构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烟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具体要求见附录4)。(2)申请许可范围包括国内电子烟碱、雾化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测机构或者电子烟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相关标准。电子烟碱、雾化物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材料,包括:依法开展出口业务承诺书;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电子烟生产主体同意采购使用相关产品的确认书和中文翻译;相关产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上市的官方文件和中文翻译,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标准要求,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报告和中文翻译,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提交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测机构或者电子烟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