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新规五月起施行,事关菜籽油、方便面、电子烟,还有海关业务
一、菜籽油新国标引导适度加工和健康消费
菜籽油是我国食用植物油消费市场上的主导品种之一,也是深受老百姓喜爱的食用油品。5月1日,新版《菜籽油》(GB/T 1536-2021)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以引导企业适度加工,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公众高品质消费。
引导适度加工和健康消费
现行《菜籽油》(GB/T 1536-2004)国家标准自2005年实施,距今已有17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中的产品分级和质量指标已不适应当前消费转向绿色优质、营养健康和适度加工等需求。为此,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组织对现行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行标准将菜籽油分为三类,新标准则从两个维度进行分类,按加工程度不同分为菜籽原油和成品菜籽油两类;按油菜籽中油的芥酸含量分为普通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
一般菜籽油的油酸含量为40%左右,而高油酸菜籽油的油酸含量可高达85%。新标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高油酸菜籽油。
对于成品菜籽油,新标准对加工工艺给出了更加清晰的定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指标,有助于消费者科学认知压榨油和浸出油的异同。
压榨菜籽油是指利用机械压力挤压油菜籽制取的菜籽原油经精炼加工制成的油品;浸出菜籽油是指利用溶剂溶解油脂特性,从油菜籽料胚或预榨饼中制取的菜籽原油经精炼加工制成的油品。两者定义都强调了精炼,足见菜籽油精炼加工的重要性。
新标准按照适度加工理念,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调整了酸价、烟点等指标,将压榨菜籽油分为两个等级,浸出菜籽油分为三个等级。新标准只对浸出一级菜籽油的烟点进行了规定:由原来的215℃调整为 190℃,已可满足中餐的烹调习惯,取消了浸出二级菜籽油和压榨菜籽油的烟点要求。
调整之后,企业不需要过度精炼,能够更多保留油脂中的营养成分,对于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规范企业适度加工,促进产业节能减排和资源充分利用,引领百姓健康消费,推动菜籽油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国标还规定,菜籽油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成品菜籽油在零售终端应避免脱离原包装散装销售,以防掺假。为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产品标签上应标识产品名称、加工工艺、质量等级等信息。
二、方便面新国标带来新吃法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方便面质量标准GB/T40772—2021《方便面》,规定了方便面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质量、包装和标签等要求,其中对于方便面的质量,提出脂肪、氯化钠含量、复水时间等指标要求。据悉,新标准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规定适用于以食用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成型、糊化等加工处理的油炸及非油炸商品食用方便面,不适用于保鲜湿面型方便面、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按照不同的面饼生产工艺,标准将方便面分为油炸方便面和非油炸方便面。
新标准对于方便面的面饼提出了一系列质量要求。
在脂肪指标上,标准规定油炸型泡面和煮面的脂肪上限为24%,非油炸方便面则未做要求。在氯化钠含量上,根据方便面类型的不同,油炸型产品中的泡面、干吃面、煮面及非油炸方便面上限分别为2.5%、3.0%、2.5%、2.5%。
另外,新标准对复水时间,即面饼经沸水浸泡、软化至无明显硬(白)芯所需要的时间也作出规定,油炸方便面泡面和非油炸方便面的复水时间分别为4分钟与6分钟,油炸型干吃面和煮面未做要求。
在感官方面,新标准规定面饼色泽应均匀,无焦糊现象,正反两面可略有深浅差别;滋味与气味应正常,无霉味、哈喇味或其他异味;外形应整齐,允许正反两面略有花纹差别;复水后应无明显断条、并条现象。在口感方面,泡面、煮面复水后,口感应不夹生、不粘牙;干吃面口感应酥脆,外表及内部应均无肉眼可见的异物。
在标签规定上,新标准要求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要求。在产品单位包装上,应标明油炸方便面或非油炸方便面,而干吃面应按油炸方便面(干吃面)方式标注。方便面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示应为净含量:面饼+方便调料×××克,面饼:×××克;无方便调料的干吃面包装商品净含量可标示为净含量:面饼×××克。此外,应在产品的标签上标明食用方法。新标准还增加了检验规则、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三、调味电子烟将禁售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办法》还提到,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香港地区的要求则更加严格。随着《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于4月30日起实施,香港将全面禁止电子烟,除了禁止市民吸食,还禁止进口、推广、制造及贩售等。根据规定,任何人不得将另类吸烟产品进口到香港,包括当作包裹或货物运入,或由入境旅客携带入境。
尼古丁作为电子烟主要成分,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使人对电子烟产生依赖和上瘾。此外,各种口味和品牌的电子烟填充液及其气溶胶具有细胞毒性,电子烟烟雾可增加空气中丙二醇、甘油、尼古丁、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多环芳烃等的浓度,电子烟的吸入方式也存在多重风险。
此次我国禁止了电子烟的各种调味,也是降低了它的危害,会减少它对青少年的诱导性;《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实施,肯定让电子烟的生产销售更加规范;希望国家的监管能让电子烟成为更加安全的烟草替代物。
四、国务院修改4部涉及海关法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四项与海关业务有关,优顶特小编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和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总署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其中的经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经营单位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将第十条中的的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删去该条中的在海关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十七条中的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三)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删去该条中的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关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大家可以重温优顶特研究院此前发布的《五一执行!货主/代理/报关行最怕的行政处罚制度有修订!|优合观察》一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部分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红网时刻、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