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进出口管理及关税政策
(来源:济南海关发布)
原标题:电子烟进出口管理及关税政策
电子烟进出口管理及关税政策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2号),自2022年11月1号对进口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01
什么是电子烟
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一般电子烟主要由盛放溶液的烟管、蒸发装置和电池3部分组成。能够把烟弹内的液态尼古丁转变成雾气,从而让使用者在吸时有一种类似吸烟的感觉,实现吞云吐雾。一代电子烟的设计从外形上完全是模仿普通真烟的形状,烟弹是黄色,烟体是白色。
02
电子烟进出口管理政策
进口管理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从国家对电子烟的管理来看,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适用《烟草专卖法》,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海关监管条件,电子烟作为产品进口,根据不同的商品编号,确定其是否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法定检验检疫。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目录范围的,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必检商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必检商品以外其他商品,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抽查检验。
出口管理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03
电子烟关税政策
我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既可归入品目24.04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4.04。品目24.04所称‘非经燃烧吸用’,是指不通过燃烧,而是通过加热或其他方式吸用。为此,《协调制度》为电子烟新增了四位数品目24.04,子目分别是2404.11、2404.12、2404.19、2404.91、2404.92、2404.99。同时《协调制度》还增加了电子烟的烟具(例如,加热或雾化设备)的归类,将其归入品目8543项下(一次性电子烟除外)。
根据《协调制度》,我国2022年版《进出口税则》也调整、增加了相关商品品名、商品编号及进口税收的设置,其中进口税含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协定税率。见下表:
电子烟进口税一览表
海关提醒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供稿 / 淄博海关
审核 / 关税处
监制 / 张丽媛
审校 / 张玉琪
编辑 / 吕心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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