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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子烟进出口检验监管

2023-01-30 行业新闻 加入收藏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规定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

(来源: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原标题:解读 | 电子烟进出口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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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子烟进出口检验监管(图1)

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号GB 41700-2022)实施。按照我国《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须含烟碱。不含烟碱的电子传送系统不应称为电子烟。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电子烟及其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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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含义

电子烟是通过加热烟油产生气体,并吸入的一种新的尼古丁获取方式。电子烟是一种模拟吸烟体验的手持电子设备,它通过加热液体来起作用,而产生气溶胶或蒸气供人抽吸。使用电子香烟通常被称为vaping,电子烟中的液体,被称为e-liquid或e-juice,通常由尼古丁、丙二醇、甘油和调味剂制成。

我国电子烟政策标准规定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内容包括4个方面:明确电子烟和雾化物相关术语和定义;要求电子烟设计以及原材料选用标准;对其烟具、雾化物以及释放物提出确切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子烟产品标志和说明书。可以总结出电子烟有以下特征:

1

雾化物含有烟碱,不含烟碱(尼古丁)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如草本雾化)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2

用来提炼电子烟用烟碱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必须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而且提取烟碱的纯度不应低于99%,也就是说电子烟不能使用合成烟碱。

3

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即电子烟是一种不可人为注油的封闭式结构。

4

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

5

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未规范市场前,主流电子烟产品的烟碱浓度为50mg/g或30mg/g。新标准控制每口吸入尼古丁的释放量。释放量指标准抽吸条件下电子烟释放物中某种或某类物质的量。

6

雾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350℃。

7

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电子烟的产品口味不应诱导未成年人,即除了烟草、薄荷口味之外,电子烟产品不包括其他例如水果口味。

8

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9

烟液用添加剂,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实验验证后才能投入市场。

解读电子烟进出口检验监管(图2)

各国对电子烟的监管

目前全球各国电子烟监管政策存在差异,主要因电子烟是否含尼古丁而不同,致有以下几种:

含有尼古丁 作为烟草监管

如中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监管,在生产、销售、产品宣称等方面严格限制,并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

含有尼古丁 作为药品类监管

如日本、英国等国家,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作为药品监管,菲律宾将电子烟作为医疗器械类物品监管,禁止电子烟在市场自由流动。

不含尼古丁 作为一般消费品监管

有些国家允许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流通,如澳大利亚、欧盟部分国家,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当做一般消费品监管。

我国对电 子烟进出口规定

解读电子烟进出口检验监管(图3)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规定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条规定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规定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解读电子烟进出口检验监管(图4)

海关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卷烟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进境;其他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进境。

电子烟产品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超量携带将会征税或受到相关处罚。

供稿:商品检验处 滁州海关

审核:商品检验处

编辑:李欢 杨童姝

合肥海关办公室监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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