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5月1日起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转自:中国宁波网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确保一键关闭
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办法》进一步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导航设备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屡屡弹出广告,影响消费体验甚至交通安全的问题,《办法》明确作出相应规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利用算法推荐广告
应将规则记录记入档案
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千人千面的问题,《办法》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要主动发现和删除违法广告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办法》明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发现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