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城区首例电子烟油涉毒案宣判,合成大麻素是新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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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红花岗区法院对因贩卖电子烟油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李某、王某冒用张某的身份信息,通过快递分别将电子烟油邮寄至甘肃兰州和浙江台州两地,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向购毒人出卖电子烟油共计5.5毫升。兰州和台州公安民警查获涉案包裹,经称量、鉴定,涉案包裹内烟油净重共计5.39克,检出ADB-BUTINAC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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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李某、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即:贩卖被列管的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李某和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谭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2022年4月,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贩卖电子烟油的行为之所以构成贩卖毒品罪,是因其贩卖的电子烟油中含有合成大麻素。该案所涉烟油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ADB-BUTINACA分类为合成大麻素类,我国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的公告》,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的均属于毒品。
合成大麻素本身作为一种化学合成类毒品,它对人体的损害和依赖性极高,公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珍惜生命,切勿以身试法,尝试新型毒品,切记远离毒品。
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