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_厂商要持证上岗
12月2日,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就电子烟的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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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需持证上岗
《意见稿》提出,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 拟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意见稿》提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3. 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意见稿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4. 电子烟生产企业不得非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潇湘晨报记者申潇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