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建立全国统一交易管理平台
电子烟合规化正加速推进。昨天,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提出拟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征求意见稿》表示,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连日来,电子烟监管不断加码,细则指导正在推进。11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炉关于征求《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烟碱和烟草提取物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而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烟草条例》)的决定。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烟草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 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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