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我要投稿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安全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主页 > 电子烟新闻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电子烟监管过渡期更改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附过渡期相关政策

2022-08-05 政策法规 加入收藏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公众关注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明确了电子烟监管的过渡期结束时间及过渡期的相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进出口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等要求。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实施有个过程,为保障有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施行后,设置了过渡期,并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

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

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等相衔接,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相关要求:

1、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

2、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3、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

4、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5、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6、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nd-

文章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