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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重磅:电子烟“三条”新发布,重申有关“6条”禁止性规定!

2023-02-06 政策法规 加入收藏
快看,今天 刚刚中国烟草局正式重磅发布了电子烟“三条”,重申有关“6条”禁止性规定!这应该是10月正式之日, 烟草局对全体电子烟人的一次“警示”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快看,今天刚刚中国烟草局正式重磅发布了电子烟三条,重申有关6条禁止性规定!

这应该是10月正式之日,烟草局对全体电子烟人的一次警示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要求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妥善处理过渡期有关遗留问题。

特大重磅:电子烟“三条”新发布,重申有关“6条”禁止性规定!(图1)

电子烟新规三条正式发布了)

下面是亮点:

一、非国标一律不准10月上架!这个通知很明确了,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言下之意就是,非国标10月起一律不准上架销售,否则就是违规。而且还特别提到,别想冒牌,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二、禁止发布电子烟广告!估计10月是严查广告期。办法很明确重申这个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电子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一个是户外、一个是推销客户广告,一个是禁止宣传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包括招聘广告都不得有广告。

三、必须从烟草拿货。办法提到,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否则就是违规。

四、禁止对未成过年人销售。这点提及很多次。这次提到,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等,不得网络销售等。

五、持证经营。无证不能进入市场。提到,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六、统一交易的唯一性。办法提到,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七、快递都限量。意味,不能随便寄送大量的电子烟。提到,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小心被扣押。

八、全部电子烟已经办证完毕。办法特别提到一点,说,过渡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的许可证已全部办理完毕。这句话,基本明确,所有证都办了完毕。那么没办的怎么办?烟草局表示,在过渡期内表达过申请意愿且自身认为是既存企业,但未获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可以提出异议主体,不过这个时间是10月底截止。说到底是办证的异议,可以申诉。看能否办下证。

九、出口的电子烟,禁止国内销售。办法很明确了,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

十、出口电子烟,也要备案。办法提到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所有的企业都要拿证,如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这些企业。下面是全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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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重磅:电子烟“三条”新发布,重申有关“6条”禁止性规定!(图3)
特大重磅:电子烟“三条”新发布,重申有关“6条”禁止性规定!(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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