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上头”电子烟是毒微信、快递、闪送皆被用来交易
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因价格低廉、更易上瘾,被吸毒者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予以吸食,目前其在国内滥用情况增加,危害日益凸显。
3月29日,北京东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相关案例和此类犯罪所呈现的特点。
在会上,法官姬广胜介绍,2021年7月1日,我国正式将整类合成大麻素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在此之后实施的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制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022年3月23日,东城法院对这样一起相关案件进行了宣判,王某与田某(另案处理)约定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上头电子烟2支、烟油2瓶,收取毒资后以快递闪送的方式交付。
当日,民警在田某家中起获上述物品,经鉴定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3.79克。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住处储物间、卧室衣柜内等处起获一次性电子烟129个,罐装烟油141瓶,检出国家列管大麻素成分(其中电子烟样本检出率100%,烟油样本检出率93%)。
法官经审理认定,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且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其贩卖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数量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王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综上,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追缴王某违法所得1400元,予以没收。
法官助理白宇介绍了涉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犯罪呈现的特点:一是电子烟成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载体,微信、快递、闪送成为贩卖毒品的主要工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主要滥用方式是溶于电子烟油或喷涂于烟丝、花瓣等植物表面进行吸食或泡水饮用。电子烟油由于便于运输及吸食,已成为合成大麻素最为主要的载体,吸毒贩毒群体将其称为上头电子烟,并宣称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安全上头合法上头,诱导甚至诱骗毒品防范意识不强的群体吸食。
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络交易,支付毒资,再依托快递、闪送、跑腿等物流服务发货运输,贩卖层级通常多达三至五级,交易方式隐蔽,流通速度快,流通范围广。不但扰乱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为电子烟行业带来了新的乱象。
二是查获并处罚的多为贩卖行为,生产行为难以溯源。线上交易使得新型毒品的买卖行为更加隐蔽性,辐射范围更广,跨省贩卖已成常态,并且出现了跨境交易,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被抓获及判处刑罚的多为二级以下的分销商,而其对上级经销商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难以顺藤摸瓜查到毒品的制造源头。此外,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相差无几,快递员无法靠肉眼分辨,且存在邮寄过程中未认真核验身份等情况,增加了公安机关事后追查毒品来源的难度。
三是明知故犯,但多辩称自己毫不知情,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贩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的被告人大多具有吸毒劣迹、吸毒成瘾认定甚至毒品犯罪前科,且多为以贩养吸型贩毒人员。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购买者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推定,其具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主观故意。而被告人及辩护人则多辩称不明知是毒品,或不明知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
此外,被告人还会采取一定的反侦查手段,如某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分子以微信表情包作为交易语言,用向上的箭头加大脑图标指代上头,用闪电的图标表示有货并通过闪送送货,在收款后删除相关聊天记录,以逃避侦查。
东城法院副院长爱新觉罗·启骋提示,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治理,不仅要依靠事后打击,关键还在于如何预防。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物流寄递渠道的毒品防控的同时,公众要充分认识到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的危害性。合成大麻素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被国家正式列为毒品进行监管,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有别于传统毒品大麻,其作为化学合成类毒品比大麻更容易上瘾,依赖性更强,对人体的危害性远超大麻。吸食该类物质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公众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电子烟,警惕小树枝上头电子烟娜塔莎等花哨包装掩盖下的新型毒品。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届时,任何烟草口味以外的电子烟将不属于合法销售的电子烟,社会公众应当予以警惕。
通讯员 白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