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0月1日起实施,将带来哪些影响?
之前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含尼古丁的产品不称为电子烟,因此无尼古丁的产品可以不…
之前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含尼古丁的产品不称为电子烟,因此无尼古丁的产品可以不受电子烟国标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但《电子烟管理办法》的正式版本删除了上述定义,改成了意义不清表述不明的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一个良好的定义应当先说明「它是什么」,再说明「它包括什么」。正式版的定义将「它是什么」的部分全部删除,只保留了「它包括什么」的部分,这实际上已经不能被称为一个「定义」。
不论如何,这一修改似乎意味着,不含尼古丁的类似产品也应视为「电子烟」纳入管理。再加上此次国标明确规定电子烟须含有尼古丁,这样的两头堵意味着不含尼古丁的产品将被彻底禁售。
一种产品的国标规定,这种产品必须添加成瘾性物质,我不清楚这种规定有什么意图,代表了什么价值取向。不过看到《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这背后似乎是经过了一番不为人知的斗争。
同时这一条规定也颇耐人寻味:
这意味着电子烟中添加的尼古丁必须来自于烟草,合成尼古丁将被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