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标准
原标题: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和办理。
二、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电子烟和其他烟草新产品的第六十五条,参照本条例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符合强制性电子烟国家标准。第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和其他申请材料,组织专门机构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评价。
第十九条电子烟产品经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市场上的电子烟产品应与通过技术审查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查,使用经批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果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则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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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三、验收组织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四、应用渠道
电子烟产品技术评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五、应用条件
(1) 申请人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的电子烟产品商标所有人;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标所有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或者代理人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境外品牌控股企业的申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要求。
(2) 产品应用条件
1、符合强制性电子烟国家标准;
2、使用经批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
3、遵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志和警示的相关规定;
(4)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个包装单元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技术审查,包括烟包和配套烟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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